基层法院有跨区管辖权
发布日期:2012-09-13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分歧】
基层法院是否有权受理该案?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异议成立,安源区法院应将该案移送其上级法院即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安源区法院有权管辖该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重大涉外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法律关系简单,明显不属“重大涉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江西省(除南昌中院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被告吴某自2005年10月起至今租住在萍乡市安源区某小区,房租一直由其所在的公司支付,有其公司出示的证明证实,可认定安源区为其经常居住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故应适用“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而不是被告所主张的“诉争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安源区法院有权管辖该案。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重大涉外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法律关系简单,明显不属“重大涉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江西省(除南昌中院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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