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购的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方
发布日期:2012-09-15 作者:徐涛律师
1999年8月,刘某等承租方以合同系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在租赁期满后,承租方留购的轿车相关的营运手续应归承租方所有为由,请求确认该租赁合同第三条的“营运手续由出租方收回”的条款为无效条款。
[案情分析] 首先,该案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所谓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包含着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两个法律关系,因此又具备以上两个法律关系的特征,其中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前提。近年来,融资租赁合同的发展比较迅猛,出现了新的类型,传统的特征已被突破。实践中,出租人作为销售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后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等一系列合同都具备了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这类合同在合同届满后一般都是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但也有续租和退租的约定)。融资租赁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合同,这是因为租赁物具有专用性质,承租人租用的租赁物非通用设备,而是特别指定的适用某一特定行业业务需要的专用设备(比如汽车、机器等)。如果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很难迅速获得适合需要的相同设备,导致生产中断,影响其生存和发展;如果承租人退回租赁物,出租人很难把设备出租或卖掉,导致出租资金被占压,从而影响其正常业务的运行。因此,在租赁期届满时,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采用承租人支付名义上的货价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亦称“留购”。“留购”是处理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的主要方式。本案具备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因而在性质上是融资租赁。
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可以看出,出租人履行合同的目的是收取一定数量的租金,而租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租赁物的购进成本;(二)租赁期间的利息(出租人为承租人购置租赁物所筹资金的利息)(三)出租人为承租人购进租赁物所支出的营业费用(包括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银行费用、工资和税金等)(四)利润。本案中,出租方在每辆车中先收取5万元定金作为留购轿车的货款,然后每月收取固定租金(含利润),累计达近十二万元,加上定金就是近十七万元。这个数字已包含了上述四项费用,故出租人的融资目的已达到,融资利润已实现。在承租人留购租赁物时,其所有权应一并转移,由于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误解了所有权的含义,故而该行为属于“重大误解”。
再次,承租人留购出租轿车后,不能取得营运手续,他的所有权尚不能实现。众所周知,汽车作为营运工具,必须取得营运证、行车证等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正常营运,否则就是非法经营。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外国,汽车的营运必须具备经营资格(营运手续等),其所有权与营运手续的取得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出租人却采取了租赁物与营运手续剥离的办法,使承租人在名义上取得留购物,实际上未取得留购物的所有权,其行为显然具有欺诈性质,而承租人又误解了留购的性质,故该行为应属无效。
另外,本案出租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获利目的,在合同终止后,收缴了承租人的营运手续后,还能重新购置新的轿车再套上原来的营运手续,继续租赁。这实际上是一种钻国家政策空子的行为,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所不允许的,因而其行为是一种无效行为。尽管合同中规定了承租人还可“继续挂靠出租方”,这实际上是剥夺了承租人的“留购”权利,使其不能实现所有权,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不能允许的。
[案情结果] 本案应定为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轿车归承租方所有,因出租车的营运手续与轿车是不可分割的,故营运手续应同时转让给承租方。本案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第三条的规定,应属“重大误解”,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相关法规] 租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租赁物的购进成本;(二)租赁期间的利息(出租人为承租人购置租赁物所筹资金的利息)(三)出租人为承租人购进租赁物所支出的营业费用(包括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银行费用、工资和税金等)(四)利润。
“留购”是处理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的主要方式。
融资租赁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合同,这是因为租赁物具有专用性质,承租人租用的租赁物非通用设备,而是特别指定的适用某一特定行业业务需要的专用设备(比如汽车、机器等)。如果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很难迅速获得适合需要的相同设备,导致生产中断,影响其生存和发展;如果承租人退回租赁物,出租人很难把设备出租或卖掉,导致出租资金被占压,从而影响其正常业务的运行。因此,在租赁期届满时,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采用承租人支付名义上的货价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亦称“留购”。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相关法律问题
- 个体房屋租赁户有权向承租方索取房屋押金么? 3个回答15
- 商业地产租赁合同如承租方单方签字而出租方以公司流程为由未当场签字 1个回答20
- 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与出租方签名弄反了,合同还有效吗 4个回答0
- 关于承租方与租赁方父亲的纠纷 1个回答0
- 关于租赁方的父亲和承租方发生的矛盾纠纷 0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合同风险防控的六类60个要点
- 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 装修未按约定使用金丝楠木 家具厂被判三倍赔偿
- 如何让守约方完胜!
- 消极履约只会增加自身违约成本,成为对方解约的出口!
-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配偶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续签租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雷同投标划不来,赔了保证金又失信誉!
- 婚前安置房的赠予能否撤销?
- 认证机构回复的电子邮件,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本诉和反诉均获得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委托人获得完全胜诉。
- 买了私教课程不想继续上了,能否要求经营者将剩余课程费用全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