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印刷厂与社保局工伤认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2-09-17    作者:徐涛律师
 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54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6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19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