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天内未申诉,奖金打“水漂”
发布日期:2012-09-25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专家提醒,发生劳动争议60日内提出申诉是员工维权的关键。
经审理查明:原告单位前任经理在任职期间,向被告下发了"销售奖金发放明细与签收单".签收单上约定,应付员工金额13.5万余元,应付日期2003年1月30日。2003年10月原告就支付销售奖金一事,向天津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支付销售奖金并获支持。仲裁裁决后,原告单位不服向法院起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被告在原告公司做销售工作,公司给其下发的《2002年销售奖金发放明细与签收》单,该单上应付款日期是2003年1月30日,被告应在该时间后的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仲裁申请。由于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故超出仲裁申请期限。目前,被告主张此单是在2003年8月份收到的,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刘耕副教授表示,员工与所在单位发生工资、奖金等争议后,即使仲裁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也必须要在法定的仲裁申请时效内(60日)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通过目前的一些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来看,一部分员工之所以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恰恰是因为提起申诉时超过法定仲裁时效造成的。应该注意的是,若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接下来还可以进入法庭审理程序。
[案情结果] 被告在原告公司做销售工作,公司给其下发的《2002年销售奖金发放明细与签收》单,该单上应付款日期是2003年1月30日,被告应在该时间后的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仲裁申请。由于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故超出仲裁申请期限。目前,被告主张此单是在2003年8月份收到的,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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