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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外死亡 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日期:2012-10-16    作者:徐涛律师
近日,邯郸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行政赔偿案件,最终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结案。    原告张强(化名)的父亲在盗窃时被货场派出所抓获,被告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拉尔铁路公安处给予闫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将原告父亲被拘留的 事实通知了原告母亲。原告父亲在被释放的第二日,被接到报案的海区健康街派出所民警送到救助站,一小时后原告父亲自行离开。离开后的张某并未回家,原告虽然报警寻人但一直未果,直到十多天后,发现原告父亲已经死亡。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并给予赔偿。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在拘留张某当日因无法找到其家人故不能将拘留事实通知,被告将无法通知的理由记录在案,并由两名民警及张某本人签名捺印。张某妻子第二日来寻找时被告将拘留事实告知,因此被告履行的通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提出其父患高血压后遗症,根据《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被拘留人出所时,如有必要,应当通知其亲属或单位来人接领”的规定,在其父被释放时,被告应通知其或协助其返家。但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患高血压后遗症的事实以及具有其他属于应当接领的情形,故原告应承担举对所主张事实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情结果]     原告应承担举对所主张事实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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