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黄某合伙协议纠纷案 方学业 广西律师
发布日期:2012-10-18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2010年李某与黄某合伙经营淘宝代购项目,由于某种原因2010年6月11日李某经与黄某协商同意后退伙,双方约定黄某以现金结算方式退还李某伍万陆仟元人民币。因当时黄某暂无现金结算给李某,由黄某向李某出具一张借条,借条约定,黄某于2010年8月20日前还清上述欠款。但至今黄某分文未还,李某多次交涉无果。
当事人李某因与黄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11日委托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方学业律师代理。在代理过程中,方律师通过发律师函等庭前工作后,债务人黄某收到律师函后十天内向当事人李某还款56000元人民币,从而完成了当事人委托的事项。也为当事人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费和交通费。
附:
律 师 函
黄某:
您好!
本律师受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受李某的委托,就您拖欠李硕人民币伍万多元的款项特致函如下:
2010年李某与您合伙经营淘宝代购项目,由于某种原因2010年6月11日经与您协商同意后退伙,双方约定您以现金结算方式退还李某伍万陆仟元人民币。因当时您暂无现金结算给李硕,由您向李硕出具一张借条,借条约定,您于2010年8月20日前还清上述欠款。
但直至今日,您分文未还。委托人李某多次与您交涉无果。
本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您向李某出具的欠条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应受法律保护。您于2010年8月20日前没有还清上述欠款,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所以,您有义务返还贰万叁仟元及逾期利息。
据此,敬请您在收到本函后十天内履行还款义务。将尚余欠款本金伍万陆仟元人民币汇入李某的银行帐号(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XXXX,户名:李某)
否则,本所律师将根据李某的委托依法通过司法途径向媒体登报催款公告直至向法院起诉。到时您的名誉可能受到一定的影响,同时还要另外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相关的诉讼费、执行费及聘请律师需要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
因此,我们非常愿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若您愿意接受协商,为尽快妥善解决问题,从息事宁人的角度出发,并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李某只需要您返还欠款本金伍万陆仟元人民币即可,逾期利息(从2010年8月20日至还款日的利息)可不予追究。希望您珍惜我们的诚意和提供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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