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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收取风险抵押金不合法

发布日期:2012-10-22    作者:徐涛律师
申诉人:冯某、王某、柯某,某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市某实业有限公司。
 三位申诉人于1995年5月1日与被诉人某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并被收取风险抵押金每人2000元。1997年1月14日,裘皮厅夜间丢失一件裘皮大衣。厅内营业员共5人,14日晚下班时全部点货没有丢失,并证实签字。15日早上发现少一件,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填写丢失报告,并有经理签字。2月份公司发工资及返还风险抵押金时,扣发3位申诉人的工资和风险抵押金。因此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请求:补发一月份工资和返还风险抵押金各2000元。
 调查核实情况:
 3名申诉人是被诉人聘用的职工。1997年1月14日晚,某公司丢失金宝娜裘皮大衣1件,价值33710元属实,申诉人与被诉人对此均无异议。被诉人在接到有关人员丢失物品报告后,即向有关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对此事立案调查,但未做出结论性意见。被诉人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当班营业员做出了扣发一月份工资,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的决定。因此,在公司停业闭店时,扣发了3名申诉人一月份工资及风险抵押金各2000元。


[案情分析]   被诉人与申诉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以保证金协议的形式收取申诉人风险抵压金的做法,违反了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四条关于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抵押金的规定。裘皮大衣丢失案件,公安机关未有结论性意见,对3名申诉人应否负责任也无说法。因此,公司仅以申诉人是丢失裘皮大衣营业组的营业员为由扣发申诉人1月份工资的做法,理由不充分。

[案情结果]  仲裁委员会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裁决如下:
 1、被诉人返还申诉人风险抵押金各2000元;
 2、被诉人补发王某1997年1月份工资950元;补发冯某、柯某1997年1月份工资各600元;
 3、申诉费30元,由申诉人承担;处理费370元,由被诉人承担。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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