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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之公民服务指南(征求意见稿)(二)

发布日期:2012-10-2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公民服务指南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决定提出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与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行政诉讼法》第七条)

1.受案范围

1.1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1.2受案范围排除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五)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六)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七)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八)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九)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1.3不予受理情形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2.管辖

2.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

2.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2.3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2.4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3.诉讼参加人

3.1原告资格

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3.2被告资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3.3第三人参加诉讼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3.4 代理人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

4.证据

4.1被告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4.2准许行政机关补充证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4.3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 <//baike.baidu.com/view/2716448.htm>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4.4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权利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

5. 起诉和受理

5.1法院对起诉的告知义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5.2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诉讼法》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5.3直接起诉的期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行政诉讼法》四十条)

5.4被告的确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组织为被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一)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

(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

(三)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5.5撤诉后再起诉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5.6预交案件受理费和起诉的关系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6.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条)

6.1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6.2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6.3回避制度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6.4申请撤诉与缺席判决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或者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

6.5不适用调解原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所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司法复议案件也是不适用调解。

6.6审理案件的依据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6.7判决及裁定种类

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被告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根据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政府信息尚未公开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开该政府信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公开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暂时停止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6.8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

(三)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的;

(四)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反对公开,理由不成立的;

(五)要求被告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理由不成立的;

(六)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

(七)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

(八)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6.9当事人上诉权和申诉权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6.10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

6.11申请再审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7.执行

7.1执行法院判决、裁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7.2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

7.3执行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及其担保

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8.侵权赔偿责任

8.1赔偿请求权及请求赔偿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8.2赔偿责任主体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8.3赔偿费用来源

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9.涉外行政诉讼

9.1法律适用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行政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

9.2涉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9.3涉外当事人聘请律师的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六.附录

附录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
其它
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时间
 
所  需  信  息  情  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选 需填 填部  分
所需信息的索取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所需信息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若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附录 2. 行政复议申请书样本及其流程图

行政复议申请书
-


申请人: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_


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 _______(签名或者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件:1、申请书副本_______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______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附录 3. 行政诉讼起诉状样本及其流程图

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件:
1、本诉状副本____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__份。
3、其它材料_____份。


附录4.中央和地方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和司法解释

国务院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2.04.2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2010.11.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2010.01.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04.2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2007.08.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04.05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07.29


部门规章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0.07.01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系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调查的通知 2008.10.28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方案的通知 2008.06.30
  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 2008.04.28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通知 2008.04.08
  国家文物局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8.03.31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2007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2007.05.28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通知 2007.05.23
  国家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司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3.18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03.17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9.12.31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的通知 2008.11.23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7.16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8.05.16
  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2008.04.30
  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 2008.04.02

 
地方法规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2012.06.15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11.04.23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2010.05.28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2010.05.24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2009.11.16
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9.09.16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修正) 2008.11.07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2008) 2008.11.07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修订) 2008.08.07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2008) 2008.08.07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 2008.06.25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2008.06.02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2008) 2008.05.16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修订) 2008.05.16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8.04.28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8.04.28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 2008.04.18
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修改) 2008.04.16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2008) 2008.04.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2008.02.19
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7.11.22
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6.08.03
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2006.05.20
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5.12.30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5.12.14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5.12.10
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5.11.02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2005.08.31
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5.07.26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失效] 2005.05.31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失效] 2005.03.29
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4.10.12
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2004.05.31
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4.05.18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4.04.27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4.03.29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失效] 2004.01.20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2.11.06

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决定(2007) 2007.12.19
  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2007修订) 2007.12.19
  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 2006.12.28
  四川省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2006.09.12


附录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书目文献选[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法律出版社,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最新版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用版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 曹康泰主编 人民出版社,2009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指南 莫于川,林鸿潮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 莫于川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注释本=Regulation on governmental in 法律出版社,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注解与配套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 本书编写组组织编写 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 曹康泰主编 人民出版社,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贯手册 郝庆凯主编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读本 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编 辽宁人民出版社,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用问答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解读 李飞,许安标主编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释义 国家保密局编写组编 金城出版社,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学习问答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最新修订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金城出版社,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法律出版社,2010
我国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选编 国家保密局法规处编 金城出版社,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书 李志东,檀文祥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法律出版社,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金城出版社,1993



【作者简介】
罗伟,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员;吴俐,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12-2013年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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