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明确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日期:2012-10-22    作者:徐涛律师
 从1995年3月,北京某饮食娱乐有限公司7名员工就公司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这个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1993年2月、3月分别与申诉的7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年,岗位均为部门经理。1995年2月,该企业负责人变更,新上任的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将原有的7个部门合并为一个综合部,原各部门经理改变为各业务主管,工资降低为主管标准,职工若不同意则双方解除合同。7名员工不同意这样的安排,公司以拒绝工作安排为由与7名员工解除合同。7名员工要求企业支付其经济补偿。公司认为企业内部机构调整是公司的权力,职工的工作应当随着企业内部的变化而变化,不应以其它理由拒绝工作安排,公司与不服从安排的员工解除合同,员工应不享受经济补偿。最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公司按规定支付了申诉人的经济补偿。


[案情分析]   这起劳动争议是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的。这7名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任部门经理,由于公司内部机构变动,而需要改变原合同的具体条款。这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因此,申诉人提出的请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的要求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是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公司以内部机构变动是公司的权力,以及职工不应拒绝工作安排为由,认为解除与这7名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这起劳动争议,反映出有些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并不十分明确。双方就合同条款的变更应协商一致。企业内部机构调整固然是企业内部的事,但涉及职工权益的问题,双方应充分协商,而不能简单从事。企业有权在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时与职工解除合同,但同时也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案情结果]   最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公司按规定支付了申诉人的经济补偿。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