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权不可剥夺
发布日期:2012-10-22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1.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中对劳动者休息权作了专门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权,休息权不可剥夺。我国《宪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以保证劳动者享受休息的权利。
2.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新工时制度,并不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1995年4月22日劳动部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指出:“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案情结果]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所述情况属实。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诉人××公司同意在传达室增加1名门卫,实行每周休息1日、每周44小时工作制;(2)仲裁受理费和案件处理由双方平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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