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中止执行 仲裁裁决泾渭分明
发布日期:2012-10-22 作者:徐涛律师
申诉人认为:由于法院已判决,即使在法院因故中止执行期间,在得不到有效补偿的前提下,申诉人也有权利进行申诉。而且“执行程序已经穷尽”,对无法执行的缺额部分理应由被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为证明其主张,申诉人提供了某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证据。
被诉人认为:按照法院的判决,这次交通事故应由四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自己应当承担的40%部分,被诉人已履行完毕,其余60%申诉人应依法向另外三方求偿。而且被诉人已经向申诉人给付的民事赔偿费用中包括了工伤待遇,故不应重复给付。另外法院现在只是执行中止,而不是执行终结,依照江苏省有关工伤保险规定,同一事故中兼有民事赔偿,按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待遇的顺序处理。在法院民事赔偿执行尚未终结的前提下,不能同时要求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被诉人提出依法处理的程序也应得到尊重。但是具体案情还得具体分析,在法院已经判决的情况下,虽然因故中止执行,但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已经明确,只要与《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所规定的相关工伤待遇比较,缺额和缺项部分就得由被诉人承担。至于被诉人提出的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的顺序,在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前提下,执行中止时期进入仲裁程序,只要没有违背法院的判决,又不妨碍法院今后的执行,对申诉人提出的工伤待遇实行缺额补差、缺项补项的办法处理并无不妥,因为即使法院执行终结,这些问题的存在始终不变。另外,申诉人将法院难以执行,中止期间本不属于被诉人承担的责任要求由被诉人来承担,这是不公正的。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兼具民事赔偿及工伤待遇的双重案件,按照《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省政府令[1999]162号)第二十二条“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在民事赔偿法院执行中止的前提下,可以驳回申诉人提出的工伤待遇申诉。但是仲裁委没有这样处理,而是从法院判决的实际出发,针对申诉事项采取“缺额补差、缺项补项”的办法,既没有与法院的判决相违背,又依法保护了申诉人的工伤待遇利益,应该说该起争议的审理是认真积极负责的,没有简单从事,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起较好的典型案例。
但是,该起争议如果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按照工伤待遇处理无过错责任原则,民事处理中由主要肇事者承担60%的赔偿责任,是否应该由被诉人承担?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按照司法公正原则,法院的判决应该是公正的,但按劳动争议审理,60%的责任应该由被诉人来承担,则这两者之间究竟哪一个是公正的呢?对于申诉人来讲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合法行为无可非议,但作为企业的被诉人来讲,应该承担的责任自己已经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在法院已判明的情况下,仲裁处理又怎能不顾呢?笔者以为,对主要肇事者应承担60%的责任,即使法院因“执行穷尽”而裁定终结执行,在仲裁处理过程中也不能简单转嫁到被诉人上,否则给人的形象是两个法律在打架,很难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也就谈不上司法公正。正确的处理方法首先应该按照法定工伤待遇处理,法院判决中不属工伤待遇范围的应该剔除;其次对申诉人已经享受和应该享受的工伤待遇,两和相比之差,如已经享受的大于应该享受的则给予驳回,反之,对缺额部分给予支持;再次是将主要肇事者追加为第三人,缺额部分由第三人来承担,这样民事处理与仲裁处理可以趋向一致,能较公平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人可能要问,民事处理中法院执行穷尽的情况下,仲裁追加第三人是不是枉然?其实,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待遇争议毕竟不同于在企业内发生的工伤,追加第三人与裁决后能否执行是两码事。
[案情结果] 综上所述,仲裁委认为被诉人应支付申诉人民事赔偿中没有涉及的相关工伤待遇费,及对因医疗期延长至2001年1月15日而造成的工伤津贴缺额部分给予补差。根据申诉人是外地职工,对其在庭审中提出解除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解决工伤待遇的意愿,仲裁委予以了采纳。对申诉人提出的一是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等请求事项,因在民事赔偿中已经明确法律责任,且已支付40%的相关条款达到或超过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二是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的请求,于法无据;三是按标准发放护理费的请求,因其工伤伤残等级为四级,不存在护理依赖,对此三个方面,仲裁委理所当然不能给予支持。经仲裁委组织双方调解不成,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省政府令[1999]162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实施办法》(苏劳险[2000]12号)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易地安家费、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工伤津贴差额合计109464.44元的裁决,并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驳回了申诉人的其他请求事项。被诉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后缺席到庭,法院依法作出了自动撤诉的裁定。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相关法律问题
- 迟延履行仲裁裁决法院如何执行 1个回答0
- 法院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0个回答0
-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应向哪一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个回答0
- 裁决中止执行,发回再审,但是原判决已执行了,如何处理? 1个回答5
-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应向哪一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关于XXX公司应否支付陈XX 2020 年 9 月 20 日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
- 马**诉被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陈*与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执法大队劳动争议
- 杨*与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昆明**执法大队劳动争议
- 波***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劳动争议
- 李*娟诉被申请人云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郑*富与被申请人云南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刘*与被申请人云南亿**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徐**、四**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如何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 如何认定外卖手与实际派单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遭遇无故辞退,劳动者如何自救?
- 单位克扣工伤待遇,职工维权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