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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发职工工资主体不合格

发布日期:2012-10-22    作者:徐涛律师
 申诉人:周某,男,52岁,汉族,系某某报刊发行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诉人:某某报刊发行局
  法定代表人:佳某,系某报刊发行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黎某,系某省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周某申诉称:1989年被沂人某报刊发行局在劳动组合中,剥夺了申诉人公平竞争的权利,导致失岗;被诉人1989年l 2月6日捏造事实下达的《关于停发周某奖金和丁资的通知》,请其自找门路,至今仍拒不撤销此通知,导致申诉人72个多月未领到工资和奖金,以及1989年12月、1990年1月-个半月病假工资,严重违反《宪法》和《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申诉要求:撤销《关于停发周某奖金和工资的通知》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1989年和l 990年工资晋调升级的权利,并对申诉人1989年以来工资奖金进行全面清理;支付停发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其5倍的赔偿金。
  申诉人周某1959年参加工作,l 985年7月调入某某汇发局(被诉人某某报刊发行局前身)。1986年3月患前列腺炎和神经宫能症,病休至1998年10月上班。1989年6月3日,被诉人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申诉人从原岗位下岗,被安排到被诉人第二产业办,申诉人遂将自己病情向被诉人报告:6月底、被诉人又通知中诉人到某某邮电管理局基建办报到搞基建,被其以身体不适合基建工作为由退回;7月7口被诉人以申诉人不服从丁作分配为由,扣发6月份6天工资及月奖77.80元;随后,申诉人将自己工资被扣情况向某某邮电管理局劳资处和邮电工会书面反映,未果;7月底,被诉人第三产业办安排申诉人到商场当营业员,申诉人一方面反映身体状况不适应的同时,在商场从事力所能及的事情;12月6日,第三产业办经理文某下达《关于停发周某某奖众和工资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以被诉人第三产业办名义行文下发。"通知"要求从本月6日起,第三产业办停发申诉人的工资和奖金,申诉人1989年12月、1990年1-3月工资、奖金被停发。对此,申诉人多次向被诉人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反映,但都以被诉人处理并无不要为由,维护"通知"决定,申诉人因此也拒领工资。1991年8月至1992年元月的工资已由申诉人周某某自己领取;1990年3月26日,申诉人先后被安排到被诉人湘发商场、工艺品公司上班。另查,申诉人在1992年10月23日和11月10日两次大借集资借款和差派费6000元。


[案情分析]   本案申诉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可以认定为有正当理由而未超过;并且本案是经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批示及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同意,按照某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30条规定,省仲裁委员有权受理。其次,被诉人按照国家政策推行优化劳动组合,应当鼓励和支持,但在具体推行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申诉人的身体状况。安排的岗位与其健康不太相适应;被诉人的下设第三产业办以自己名义作出停发申诉人工资奖金,令其自找门路的决定,处理主体不合格,其所作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至于申诉人在1990年3月以来已由被诉人安排上班,申诉人也曾在1991年8月全次年元月领取过工资,实际上已不再存在停发工资奖金。


[案情结果]   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裁决如下:
  1、被诉人扣发1989年6月77.80元工资、奖金予以补发,1989年12月至1990年3月的工资、奖金也一并补发;
  2、申诉人1990年4月至今工资奖金(包括政策件工资调级)由申诉人领取,被诉人应公平对待;
  3、申诉人其它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4、本案仲裁费1200元,由被诉人负招1000元,申诉人负担200元。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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