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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拘留审查期间企业可不付工资

发布日期:2012-10-25    作者:徐涛律师
  陆某系某装饰材料经营部职工,1995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活动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13天。9月24日公安机关以陆某与诈骗活动无关将其放回。陆某被拘留期间,企业扣发其当月工资105.5元。陆某以自己无错误,不能履行劳动关系非个人原因为由,要求企业补发所扣工资,遭企业拒绝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企业补发所扣工资并给予赔偿损失。


[案情分析]   劳动者从企业获得的工资给付权利是以其向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义务为前提条件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本案中陆某被公安机关拘留期间,实际上已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因此,这期间劳动合同已经被客观地暂时停止履行,而这种停止履行劳动合同与企业无关,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本身就包含了企业不支付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支付陆某工资的义务。对于陆某在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造成的工资损失,陆某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向拘留自己的公安机关,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请求给予赔偿。而不是向所在的企业请求赔偿。


[案情结果]   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裁决对陆某的请求不予支持,维持企业扣发其被拘留期间工资的决定。陆某不服仲裁裁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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