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怀孕被违法辞退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2-10-29    作者:品然王玲律师
 
温馨提示:以下法律建议为本律师经过实践经验总结而成,为本律师原创。目前已发现有部分其同行盗用本律师的文章,作为宣传之用。请各位处于法律纠纷中的当事人慎重委托,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女性在职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管如此,由于在家庭中分工角色的不同,女性仍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不公平待遇。在劳动法领域,最常见的就是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众所周知,女职工在三期内受到特殊保护,产假期间不正常工作,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劳动报酬。同时,有了小孩之后,女职工由于照顾小孩和家庭,工作将会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很多公司为了逃避这个问题,一发现女职工怀孕的,马上想出各种办法刁难。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故意刁难,分配更多的工作,说难听的话,想让女职工心理难以承受而主动辞职;另一种是在女职工的正常工作中找茬,说其工作出错或者不胜任工作,更有甚者,把陈年滥事都翻出来,欲给怀孕女职工一个“罪名”,使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师出有名。以上两种对策通常被广大公司运用于女职工已经怀孕,但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即女职工已经怀孕,刚好合同即将到期。此种情况下,公司通常会装作不知道女职工已经怀孕,至合同期满之时,不再与怀孕女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此时女职工的权益亦受到极大损害。一三五一零七一三零一六

王律师根据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针对以上情形,提出以下法律建议,以期给广大怀孕女职工帮助。
第一,在劳动合同关系期间,发现自己怀孕的,及时给公司发送书面的告知书,告知公司已经怀孕的事实,并附上医院检查证明。为了万无一失,建议用快递方式寄送,保存快递单,并要求快递公司给对方签收的回执。所谓书面,是为了保证正式与有据可循。口头的告知没有任何记录,公司随时可以说它并不知道女职工怀孕的事实。用快递是为了有第三方的正式材料可以直接证明已经告知怀孕事实。在做好前述工作的情况下,即使公司意欲违法辞退,女职工也有充分的证据来维权。
第二,如何面对公司的刁难。首先,在此期间,公司让怀孕女职工调岗或者降薪的,女职工均可以不同意,也不要签任何书面文件,保持沉默姿态。第二,公司找出以前工作上犯错的小错,让女职工写书面过程,或者检讨书等的,或者公司自己写出来让你签字确认的,都不要写,也不要签字。第三,公司无故通知放假的,必须要求公司出具书面放假通知并盖章,女职工要拿到原件。确实让公司出具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录音方式补救。并且,放假期间亦要支付部分工资。第四,切勿因为公司的刁难而赌气不去上班。因为劳动法规定,员工有重大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公司可以辞退并不与任何赔偿,即便是在怀孕期间也适用。旷工三天以上,一般可以视为重大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这也是为什么要拿到放假通知的理由,因为没有书面的通知,公司分分钟都可以否认放假行为,而改口说是女职工自己旷工。第五,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一切以小孩为重,切勿因公司的行为而导致情绪的大起大落,对胎儿产生影响。很多女职工因为没有面对着此类事务,很容易情绪激动,导致对身体造成伤害,此举得不偿失,千万要以母亲的姿态对胎儿负责。一三五一零七一三零一六

第三,补救措施。如果当你看到这篇文章的时候,公司已经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了与你的劳动关系,请及时咨询律师,以便得到专业的解决方案。比如,有的女职工曾口头告知公司怀孕事实,但是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然不续签,并对外声称并不知道该职工怀孕事实。此时,王律师建议你按照第一点建议,给公司发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函,表明三个观点:用人单位不可终止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本人已告知公司怀孕事实;现再次正式通知公司怀孕事实,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于几月几日之前给予书面答复,否则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函可以致电本律师或加本律师QQ索取。
由于本律师所在创勤律师团队为专业处理劳资纠纷的律师团队,故以上建议均为根据实践经验总结得出,具有极大的可操作性。鉴于有部分律师在网上直接复制本律师的相关文章,作为宣传之用,请各位身处劳资纠纷当事人细心辨别,谨慎委托,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总之,女职工处理此类纠纷的大原则即为:正常上班,摆正心态,不乱签收文件,遇事及时咨询律师,勿等事情发展到不可收拾地步再来求助。只要坚持以上原则,保护自己不成问题。
  (福田劳动仲裁律师,福田劳动法律师,福田劳资纠纷律师,福田劳动法律顾问)
 
劳动合同法相关法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