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骑车横穿马路被撞身亡 机动车被判担责30%
发布日期:2012-11-12 作者:110网律师
据悉,作出该判决,是因为法院首度认定,相对于骑车人,机动车在道路上有明显优势,应更加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当路权与人身权相比时,人身权更应被优先保护。
2011年11月3日,79岁的孙先生骑自行车在海淀区蓟门桥,由东向西横穿机动车道时,与司机刘师傅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孙先生受伤,两车均损坏。后孙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交管部门认定,孙先生骑自行车横穿机动车道是事发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司机刘师傅驾车未及时发现道路情况,负次要责任。
在交警询问时,刘师傅称他驾车时根本没看到马路上的孙先生,因为“意识里就没想到主路上会出现自行车和人”。
就赔偿问题,孙先生的家人将司机刘师傅以及其所属的单位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7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对此,刘师傅认为事故认定书偏袒非机动车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赔偿,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孙先生家人赔偿其车辆损失。
法院审理
处优势地位 机动车应更谨慎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刘师傅在事发时已采取必要及合理的处置措施。故刘师傅违反安全注意义务,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宗旨,在道路通行中,机动车一方相对于非机动车一方来说处于优势地位,应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在确保安全和畅通的状况下通行,以避免、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本案中,刘师傅驾驶机动车,在回避能力和机动性能均优于骑车的孙先生的情况下,应更谨慎行驶。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中发生利益冲突时,路权与人身权需进行比较时,刘师傅应对孙先生人身权的保护作更加深度的思考与衡量。
孙先生因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刘先生对事故存在过错,属于侵害人,法院权衡两方当事人利益与冲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充分保护受害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按照优者危险负担规则,认定孙先生负本次事故70%的民事责任,刘师傅承担剩余的30%。
故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先生家人医疗费1万元、死亡赔偿金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12万元;刘师傅与合信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赔偿孙先生家人各项损失共计35000余元,孙先生家人赔偿刘师傅修车费等8000余元。
宣判后,刘师傅提出上诉,一中院终审予以驳回,维持原判。(法制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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