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刑后民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日期:2012-11-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在审理民刑交叉案件时,长期以来,存在着先刑后民的认识和做法,甚至有观点
认为,先刑后民系处理民刑交叉案件在受理、审理案件方面的一项基本原则。该观
点认为,只要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应该视民商事纠纷案件与刑事
犯罪嫌疑案件是否因不同法律事实产生,而将民商事纠纷案件全案移送或者部分移
送。部分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应该中止审理,等待刑事判决结果作出后再恢复
审理。如果刑事案件已经受理,则民商事案件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
诉。近年来,对于先刑后民的观点,越来越多的人提出质疑,出现了分别审理和区
别处理两种观点。分别审理观点认为,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性质、归责原则、
责任构成要件等均不同,应分别审理,同时进行。区别处理观点认为,对先刑后民
问题的探讨,实质涉及如何平衡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与国家利益问题。应该明确,对
二者的保护应是平等的,只不过是各自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同而已,不存在权
利保护的优劣和先后,只要依据相应的证据规则和归责原则,可以认定因不同法律
事实而引发的两类案件的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类案件就应该分别
进行审理,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因权利得到充分救济不再另行提起民事
诉讼的除外。当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一案的审理必须依据另案审理结果的情
形,但其既包括民事案件的审理需依据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的情形,也包括刑事案
件的审理必须依据民事判决结果的情形,因此,不能绝对地说先刑后民,在某些情
况下,还存在先民后刑的情况。例如,在审理侵害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时,需先通过
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确定权利主体后,才能进行刑事案件的审理,确定犯罪嫌
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重要的是通过证据认定,依据相
关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因此,对于民刑交叉案件,并非一定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审
理结果。只有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本案必须以
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
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下,民事案件才应中止审理。为保护当事人的民事
诉权和实体权益,不应随便中止审理,应慎用驳回起诉。先刑后民应区别情形适
用,不应绝对化和扩大化。先刑后民并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而只是审
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在先刑后民情形下,还应注意解决因刑事案件久
拖不决,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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