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发布日期:2012-11-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
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二种观点: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
讼,既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也可以作为被告应诉。 第三种观点:业主委员会具有
一般的、抽象意义的诉讼当事人能力,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但是原则上只能作为原
告提起诉讼,不能成为被告,因为它没有责任财产和责任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
会授权,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
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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