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案例19
发布日期:2012-11-17 作者:孙海军律师
案例:张华为与他人合伙经营地板生意,向李明借款2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张华为李明出具了欠条。张华用此款与他人合伙倒卖劣质地板,被相关部门查获,将劣质地板全部没收,并每人罚款1万元。张华为翻本,竭尽所有财产再次经营地板生意,又亏损,至还款期届满,已无支付能力。李明经了解,张华1年前曾借给赵军2万元作经营资金,现已到履行期。张华想放弃这一债权,李明向法院起诉,请求赵军以此款清偿债务。赵军辩称该债权张华已经放弃,并且自己是欠张华钱并不欠原告李明钱。李明无权要求自己向其清偿欠款。
主持人:孙律师,今天这个案例非常简单,也就是张华欠李明2万元,赵军欠张华2万元。并且债权都已经到期,李明直接要求赵军向其清偿欠款。是这样的吗?
安阳律师:主持人总结的很好,今天这个案例涉及到合同法中的代位权问题,这是解决民事主体之间三角债务的有效法律制度。
主持人:孙律师刚才提到一个代位权的法律概念,那么能否给听众朋友们解释一下什么是代位权呢?
安阳律师: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偿还债务人之债。
主持人:从情理上来说,第三人欠债务人债务并不欠债权人债务,法律规定债权人向第三人请求还款似乎不符合常理呀?
安阳律师:的确,代位权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主持人:什么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呢?
安阳律师:合同相对性是指签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属于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只有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约束,合同以外的人不受合同约束。但代位权的规定超出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有其自身的特点。
主持人:代位权有在法律上有那些特点呢?
安阳律师:代位权有如下特点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再从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需要一定条件。
主持人:那么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哪些条件呢?
安阳律师:代位权的行使需要以下条件:第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主持人:能否给听众朋友们解释一下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呢?
安阳律师:好的,比如继承权、因伤害而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等此类权利因和人身紧密相连故属于人身专属权,此类权利不能行使代位。
主持人:嗯,请孙律师继续介绍代位权行使还需要哪些条件。
安阳律师:第二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比如本案中的债务人张华对第三人赵军享有债权,但张华却故意不积极向赵军索要欠款。第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本案中,债务人张华因做生意亏损已经没有履行能力且不积极行使债权以致损害了债权人李明的债权。第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在本案中,债权人李明对债务人张华的债权已经到期且属于民间正常借款受法律保护符合这一条件的要求。
主持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符合:一、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二、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三、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只要符合这四个条件就可以行使代位权对吗?
安阳律师:是的,代位权行使之后在法律上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
主持人:代位权行使后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呢?
安阳律师:代位权行使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也归于消灭。“三角债”得以在法律规定的前提进行清偿。
主持人:关于代位权在法律上是否有明确规定呢?
安阳律师:有,《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主持人:看来法律对代位权的规定还是比较详细呢,那么本案是如何判决呢?
安阳律师: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明依法行使代位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支持原告李明的诉讼请求。判令赵军向原告李明清偿2万元欠款。
主持人:通过本案可以给听众朋友们哪些启示呢?
安阳律师:通过今天这个代位权的案例,主要是想向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代位权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在处理公民个人之间或企业之间的三角债务非常有效。但行使代位权需要符合前面叙述的条件,且行使代位权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在此提醒听众朋友们在遇到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不要急于放弃,还要调查一下债务人是否有到期的债权没有积极行使,如果有并且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债权人完全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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