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方某某诉北京弘信博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完胜
发布日期:2012-11-21 作者:丁敏律师
一、原告北京弘信博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方某某两倍工资的未支付部分12150元;
二、原告北京弘信博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方某某赔偿金2133元。
审判员:张建国
书记员:谭利超
201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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