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过“补签”合同把社保费缴到外地的做法对不对?
发布日期:2012-11-23 作者:董作义律师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本市“综保”、“镇保”转为“城保”,一些单位的用工成本显著增加。部分用工单位选择异地劳务派遣的方式,为劳务派遣员工在外省市参保,缴费成本和待遇水平明显低于本市。
针对异地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蔓延的情况,本市制订了《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若干意见(试行)》,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义务。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发生在本市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新政策出台后,像马先生和他的同事即使劳动关系在外地,也应当在本市缴纳社保。如公司不愿意为他们在本市缴纳社保,可按情势变更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须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员工本人也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马先生所在的餐饮公司即使让职工“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也不能继续一面在本市用工,一面为职工在外地缴纳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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