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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迫补签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是否需支付?

发布日期:2012-07-02    作者:张峰律师

【案情】
肖某于2008年3月进入某公司从事普工,月均工资2500月左右,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止。2010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而肖某也继续在公司上班。2011年11月30日,公司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肖某补签了一份从2010年5月4日至2012年3月4日的劳动合同,但合同上的签订日期为2010年5月4日。2011年12月1日,肖某以公司强迫补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于2011年12月16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差额部分。
【分歧】
强迫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仍须支付?
第一种意见认为,强迫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无须支付。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有关劳动合同订立的争议,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无劳动合同,二是无效劳动合同,三是残缺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仅在无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成立,无效劳动合同及残缺劳动合同下产生的是对劳动者造成损害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公司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肖某补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劳动合同无效不产生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仅产生对劳动者造成损害进行赔偿的责任。故尽管劳动合同是强迫补签的,双倍工资也无须支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强迫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仍须支付。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事后强迫补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规避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毫无疑问是一种违法行为,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但会造成什么损害呢?是否是双倍工资的损失?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是要求至少恢复到未发生损害之时的状态,民事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害的大小作为赔偿的标准,而劳动法上的损害赔偿往往还大于实际损害的标准赔偿。就用人单位强迫补签劳动合同而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在于至少恢复到未强迫补签劳动合同的状态,即无劳动合同的状态。在无劳动合同的状态下,用人单位因其过错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退一步讲,即使认定双方补签的劳动合同有效,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本案中,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的真正时间为2011年11月30日,那么公司也应该支付从2010年5月到2011年11月总计不超过11个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即即使认定双方补签的劳动合同有效,用人单位也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根据“举轻明其重”法理,补签的劳动合同即使有效,用人单位尚且须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更何况强迫补签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情形。
强迫补签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发生,因其违法成本低廉,将大大促进用人单位通过违法犯罪手段来规避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助长违法犯罪的发生。因此,司法者应该通过裁判,积极引导公民的行为,防止违法犯罪的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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