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独家委托无效 格式合同"违约"不担责
发布日期:2012-12-06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某房地产公司诉称,去年12月,公司与李先生签订《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独家委托出售房屋事宜,在委托期限内,被告委托他人居间、代理出售房屋的,应按房屋出售价格的百分之二点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在委托期限内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出售了涉诉房屋,并于当年12月底办理了网签手续。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支付原告违约金3万余元。
被告李先生辩称,他的房屋在原告处挂牌出售之前,已经在其他多家房地产经纪公司挂牌销售了,原告工作人员以尽快帮助李先生销售房屋为由诱导他签订了独家委托协议,具有欺骗嫌疑。而且原告工作人员没有对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重要条款尽说明义务。原告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中的条款排除了李先生的重要权利,加重了李先生的责任,限制了李先生的缔约自由,但对于原告的履约义务和违约责任却未作规定,因此,这样的条款应属无效。考虑到原告确实为李先生介绍过看房人,李先生同意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署的《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但该登记表系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登记表中第二条的约定限制了李先生的缔约自由权,但李先生并未因此获得任何对价,该条约定属加重单方责任的格式条款,不符合公平原则,应属无效,某房地产公司无权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金。 责任编辑:周利航
相关法律问题
- 房产中介合同违约责任 2个回答0
- 无委托书由非产权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及应否承担违约 2个回答0
- 我与房产中介签订委托租房合同,但中介未经我同意将房屋群租给他人, 4个回答5
- 房产买卖合同,卖方违约,是否还应当支付给中介违约金? 3个回答25
- 房产中介合同 1个回答1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出租人没有违约,但承租人无法经营,可否解除租赁合同?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签署合同,卖方起诉无效纠纷
-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愿分割共同房产怎么办
- 签约后交付前房屋变“凶宅”,谁该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