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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公司注销的案件如何执行

发布日期:2012-12-25    作者:110网律师
    一、基本案情
陈某与深圳市某贸易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贸易公司上诉至深圳市中级法院,但二审开庭时,该公司未出庭,二审裁定按二审上诉人撤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但是陈某的代理律师在此案执行时发现,该贸易公司已被注销,经法院执行庭查询财产,该贸易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房产和车辆,故执行法院中止了该次执行。至此,陈某的执行案件陷入僵局。
陈某找到笔者代理此案,笔者初步分析认为该案可继续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是公司,其基本信息,资产信息在工商登记内应有所显示。为查找被执行人深圳某贸易公司的财产线索,笔者前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贸易公司的年检情况、股东身份信息、注销清算报告及清算组成员身份信息,了解到该案件被执行人注销时,尚有净资产人民币40余万元,该40余万由股东张某某承受。
    二、争议焦点
1、被执行人已经注销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2、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案件法律分析及办理
1、执行中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程序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收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股东应承担公司债务作为被执行人实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了在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若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没有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清算顺序支付员职工的法定补偿金,而且清算完毕后,公司尚有结余财产人民币40余万元,即便该公司的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陈某作为判决确定的债权人,仍有权要求股东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本案理论上有可执行的可能。
    另外,除以上法律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就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专门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二条明确:“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六)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以及无偿占有或者接收其财产的第三人;只是暂时未发布实施。若该规定发布实施,则本案执行程序上应该是畅通的。因未发布,法院执行庭主动变更贸易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是不太可能的。
    为提起程序,促使法院发出变更贸易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笔者代为起草了变更执行人申请书,并附带贸易公司清算的资料、相关法律法规、笔者在武汉市洪山法院成功代理的另一起案件的判决书供法庭参考。福田法院立案庭经讨论后,最终依法受理了笔者的变更执行人申请,该案的案号设置为执审字,意为执行审,是一个不常见的诉讼阶段。
     四、法院裁判:
     法院通知贸易公司的股东和陈某在法院听证,听证过程中,查实了笔者调查的事实。法院经过审查最终认为贸易公司的清算因未按规定的清偿顺位先行支付陈某的经济补偿金,属程序不合法,裁令变更贸易公司的三股东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办案总结
笔者刚开始拿到该案件时,认为该案件的执行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经网上核查该被执行人的经营状态,发现是注销。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销必须附带有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内一般附有公司经营状态的资料,要么是破产、要么是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一致同意解散公司,而清算必然附带有清算报告。
2、根据笔者多年来调查工商档案的经验,发现凡是公司注销的,工商局基本都会要求公司股东承诺该公司对外所欠一切债务均已结清,若承诺不属实,则该股东对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仅依据该承诺,债权人就足以要求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何况本案该公司尚有剩余资产分配。
3、锲而不舍的调查取证是该案得以胜诉的关键,虽然目前国内的律师调查取证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但是根据目前已有的途径,仍可以查到相当多的对办理案件有用的线索,对该系列线索进行分析会有很多意外的发现。譬如该案,在最终执行股东时,笔者在内档中发现股东提供了一套房产供公司使用,转而再去房产局查询该房产,仍登记在股东名下,最终打印该房产登记信息作为财产线索提供到法院,客观上加快了执行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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