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上班时见义勇为致残 员工可享受工伤待遇

发布日期:2012-12-27    作者:110网律师

付某系某公司员工,10月21日晚上,他在上晚班时突然听到院外有人高喊“救命”,遂迅速跑了出,发现一名持刀歹徒正在抢劫一名女性,他奋不顾身驱赶劫匪被捅伤。付某为此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
  因劫匪被判刑但无力赔偿损失,他只好寻求工伤保险待遇,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其并非在工作场所、也并非由于工作原因受伤,事先也没有取得领导同意甚至根本没有报告,故其只能找劫匪或被劫女性索赔。付某为此咨询该公司说法是否正确?
   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指出:“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六)项规定得更为明确:“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中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只要职工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则不论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由于工作原因,都应按工伤对待。所以该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应给予付某工伤保险待遇。
公共利益包含着每一个人的合法利益,其最大特征是面对不特定的人 师认为本案中,在被劫女性处在危险境地时,挺身而出的付某并不知道其身份,也不知道具体情况,故相对于付某来说,被劫者属于不特定的人,其见义勇为无疑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工伤。
  此外,相关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按工伤处理 师认为本案中公司必须给予付某工伤待遇。
本文由泉州律师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泉州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