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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丽离婚案

发布日期:2013-01-01    作者:聂晓东律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俊丽,女,19913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城西村,联系电话:15534027***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张**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无法接受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二人感情深厚,虽有摩擦,但答辩人愿意沟通交流消除彼此误会。
201111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亲戚介绍,相识恋爱,经过近半年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也经过双方家长同意,两人于2012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活中两人相互鼓励,共同进步,夫妻感情深厚。虽然双方因生活背景、性格脾气略有差异,因小事偶有摩擦,但答辩人一直谨遵家长教诲,不敢对公婆及丈夫有所怠慢,本分的履行着作为儿媳及妻子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答辩人一直怀着被答辩人对自己的山盟海誓、长相厮守的承诺,支撑着婚后的每一天。即使被答辩人在网上与其他女子忘情聊天时还要数落答辩人的种种不是;即便被答辩人苛责答辩人看电视不许开灯,洗脸不许用热水;哪怕被答辩人也曾因为些不足挂齿、鸡毛蒜皮的小事将答辩人打趴在地,痛苦万分。但答辩人仍然相信,被答辩人对自己的种种行径只是年轻气盛,父母骄纵所致。为了家庭和睦,答辩人愿不计前嫌,给与其更多的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误会。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登记前便搬进婆家共同生活,起诉前十天左右还刚拍摄了婚纱照,为筹办婚礼双方不断的交换沟通意见,被答辩人却诉称双方矛盾突显,答辩人不接被答辩人电话,还指责媒人,纯属捏造,并非事实。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登记后便搬进位于殷家堡小区景观360的婚房共同生活,答辩人一直以相夫教子、孝敬公婆作为自己努力的目标,虽然婆家对自己多有不满,认为自己是没爹妈的孩子,家境又不好,但答辩人一直说服自己嫁鸡随鸡,要学会适应出嫁后的婚姻生活。为此,被答辩人一直与被答辩人以各种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在婚后的日子里,被答辩人经常在外打牌至深夜,因小事起了矛盾常常对答辩人不予理睬,答辩人作为妻子给对方打电话、发短信好言规劝,希望男方能安心过日子,但被答辩人竟诉称“到现在为止被告连原告的电话也不接”这明显与事实严重不符,纯属捏造。另外答辩人及其家人也未对媒人有任何成见,更未对其进行指责,被答辩人杜撰子虚乌有之事来达到抛弃答辩人离婚的目的,答辩人无法接受。
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父母关系紧张是事实,但并没有实质影响到双方夫妻的感情,婚姻基础牢固,感情尚未破裂。
因为答辩人年纪尚小,从小失去父母,又是刚刚结婚与公婆相处中难免有小的摩擦。为缓和家庭矛盾不忍心被答辩人在答辩人与其父母之间左右为难,答辩人于20127月暂时搬离新家回到娘家居住,是想让双方都彼此冷静的考虑下如何对待彼此,尤其是答辩人从小没有父母,需要不断去修正与公婆之间的关系。但夫妻之间婚姻感情基础牢固,并没有原则性分歧和意见,如果感情真的破裂,双方也不可能在男方起诉前十来天还欣然去拍婚纱照。被答辩人是在其父母影响下才起诉离婚,对方家人对待感情有如儿戏,给答辩人身心带来巨大伤害,但答辩人依然心存希望,认为双方婚姻感情牢固,感情尚未破裂,没有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    
4、答辩人从小父母双亡,由姑姑抚养成人,渴望并珍惜家庭给予的呵护,珍惜婚后建立的家庭,被答辩人年少轻狂处理感情欠妥,答辩人愿意给其机会挽回。
 综上,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为了双方之长远的幸福生活,应该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准予离婚。答辩人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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