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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开车身亡 酒友担责赔偿

发布日期:2013-01-06    作者:李海英律师
到了年末,亲朋好友免不了要举杯畅饮。如果朋友开车前来,在喝酒后又执意要自行开车离开,同桌劝酒者如果放任他这样做,路上出事了,劝酒者会有责任吗?12月28日,铁西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酒友开车身亡案,一同喝酒的人因未尽提示义务被判担责。此案提示同桌饮酒者,送醉酒者回家是法定责任,切不可掉以轻心。   醉酒者驾车肇事身亡
  2012年1月20日晚上,徐某约朋友董某、田某一起吃饭。席间三人推杯换盏,直到当晚24时才结束喝酒。徐某自己驾驶摩托车离开,行至铁西区南七中路80号时撞到道路南侧的树木,徐某当场死亡,车辆严重受损。
  徐某家人认为,徐某当时已经饮酒过量,两个一同喝酒的朋友理应进行劝阻或陪同其回家,但二人没有给予照顾,未尽相应的义务,也没有劝阻喝酒不能开车,对徐某的死亡应承担责任,并将二人告上法庭。
  劝酒者是否担责起争执
  董某辩称,三人在饮酒时他并没有对徐某进行劝酒,只是徐某高兴才多喝了几杯,吃完饭后他离开饭店回家时意识还很清醒。他曾劝徐某天冷打车回家,但徐某执意要骑摩托车回家,谁也没想到会发生交通事故。
  田某则辩称,我们经常在一起喝酒,都是按照自己的能力喝的,不存在劝酒。我们在一起喝酒没有目的性,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劝酒者各赔三万
  法院认为,朋友之间聚餐正当,但不能过度饮酒,对醉酒之人更应当尽照顾、看护、帮助和注意等义务,如果没有尽到上述义务,是对安全隐患的放任。二被告在与徐某饮酒后,明知徐某驾驶摩托车来吃饭,并未阻止徐某饮酒,饮酒后又没有竭力阻止徐某驾驶摩托车回家,因此二被告应承担10%的法律责任。铁西区法院一审判决董某、田某各赔偿被害人家属30221元,二人互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律师说法:  送醉酒者回家是法定责任
  聚会饮酒或宴请,组织者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即有相关的照顾、保护、提示的义务,在民法上叫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说聚会饮酒者或宴请者有义务提醒共同聚会者不要过量饮酒。对于酒后驾车,不管酒友是否进行阻止,只要这种阻止没有发生效果,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就应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劝酒人在醉酒人失去行为能力后,有义务妥善安置其休息康复,达到排除其从事危险行为的程度。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把人放在门口走开),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酒后驾车出人命劝酒者赔四万
  荣某、王某、朱某都是出租车司机。2009年6月23日,荣某的岳父因病在家休息,王某和朱某前来探望,当天晚上几个朋友在东陵区泉园二路一家火锅店吃饭。饮酒过程中,朱某显得很活跃,挨个敬酒,同桌人也回敬劝酒。他们从下午六点多开始,一直喝到凌晨。朱某坚持要自己开车回家,别人也没劝阻。结果朱某将车开进了沟里,当场死亡。东陵区法院判决同桌饮酒者担责20%,赔偿死者家属4万元。
  醉酒者路上冻死劝酒者赔七万
  法库县有一伙年轻人,从中午开始到晚上9时许,一共喝了4顿酒。其中一名叫小鑫的年轻人在喝到第三顿时就已经趴在桌上一动不动了,后又被朋友带到一歌厅唱歌。等到晚上9时多从歌厅出来,朋友们都各自回家。小鑫刚走出50米,就坚持不住了,倒在地上,在零下2℃的室外躺着,第二天早上7时,才被人发现,他已冻僵而死。法库县法院判决四名酒友担责四成,赔偿7万元。
  法律警语
  对于酒后驾车,不管酒友是否进行阻止,只要这种阻止没有发生效果,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就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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