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安置房的所有权人
发布日期:2013-01-17 作者:林太龙律师
基本案情
甲、乙育有子女四人A、B、C、D,其中D是儿子。甲乙在婚姻期间共计购买房产两套,一套住宅、一套门面房。甲乙随D生活。1998年,甲乙将门面房赠与给D,D负责甲乙的生老病死等事宜,并办理公证手续。2005年,甲因病去世,未留有遗嘱。乙及四子女未对甲的遗产进行继承分割。
甲去世后,D将门面房产权过户至自己名下。2008年,门面房拆迁,D取得全部利益。
2009年,乙立下见证遗嘱,遗嘱载明其名下所有财产由D继承。
同年,乙与四子女对甲的遗产继承事宜形成书面协议,即:乙与四子女各继承甲的遗产的20%。
次年,住宅房拆迁,共计取得安置费700000元,其中现金250000元,定建房3套折抵安置费450000元。由A、D办理拆迁的谈判、签约、领款等手续,乙与BC出具书面委托手续。该房的拆迁协议载明的被拆迁人为甲(已故,A、D)、乙,选房证登记的姓名为甲(已故,A、D)、乙。现金部分ABC各自领取70000元,于40000元由D领取。
之后,乙因病去世。
2011年,房屋安置,AD前往拆迁安置部门选房,房屋选定后,安置部门工作人员将选定的三套房屋的房号标注在选房证上。因甲乙已故,安置部门要求ABCD四人对房屋的归属形成协议,再发放钥匙。
D与ABC就该三套安置房屋的归属未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纠纷,遂诉讼至法院。
代理意见
1、拆迁安置协议及选房证上记载的A、D的姓名不代表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仅仅是一种代表行为。
2、甲的遗产因乙与四子女已协议分割,在拆迁后,ABC已经按照原有协议取得了各自应当继承的份额。
3、三套房的实际出资人是乙与D,而乙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指定D继承。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上述三套房产的归D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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