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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回被盗车辆拍卖款项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月初,朱某就其所有的本田雅阁小轿车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其中附加投保的盗抢险按照该本田雅阁小轿车投保当时已折旧后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为20万余元,该附加盗抢险合同条款约定实行20%的免赔率。
       7月中旬,朱某发现该车被盗,于当天向公安机关和某财产保险公司报案。至9月中旬,公安机关尚未破案,已符合保险合同条款“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的规定,朱某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某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扣除20%的免赔率后向朱某支付赔款16万余元,同时与朱某签订了该本田雅阁小轿车的权益转让书后结案。 
       11月,某财产保险公司通过有关途径找回被盗的该本田雅阁小轿车,其中发生相关费用5万余元。某财产保险公司经与朱某联系沟通后确认,朱某不同意收回该车辆,因而根据法律规定,将该车辆通过拍卖程序取得拍卖款项15万余元。 
       15万余元应如何处理,某财产保险公司内部产生了不同意见:一是认为由于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已放弃了对找回被盗车辆的优先处置权,该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不再分享拍卖款项;二是认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被保险人自负比例20%分享拍卖款项。 
       第一种观点的理由为,因为朱某不同意收回该车辆,已放弃了对找回被盗车辆的优先处置权,按照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该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且由于拍卖款项即追偿所得未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是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以朱某不应再分享该找回被盗车辆取得的拍卖款项。 
       第二种观点的理由为,朱某按照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投保盗抢险,但某财产保险公司并没有按照全部的保险金额支付赔款,而是按照保险金额扣20%的免赔率即按80%支付赔款的,因此,其仅能按照其支付赔款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的该被盗车辆的80%代位求偿权。
       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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