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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未“如实告知”惊出一身冷汗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保险漏洞亟需不可抗辩弥补

    案例剖析

    前不久,市民赵先生在电视节目上得知,办理养老保险时一定要“如实告知”,并提供健康状况报告,否则保险合同就可能被解除或无法理赔。他不由惊出一身冷汗。

    原来,1997年底,某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推销养老保险,赵先生表示愿意买一份。业务员当即填写了投保单等一叠文件,只是让赵先生签了个字。赵先生还特意提醒说自己少年时得过肺炎,当然早已治愈。业务员表示,这不会影响投保,交钱就行。不久之后,养老保险办了下来,赵先生也如约每年交纳保险费。

    回忆整个过程,并没“健康告知”等程序。赵先生焦虑了几天后,到保险公司进行了咨询。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既然保单中从没填写患过肺炎的病史,更没提交健康声明书和体验报告,那么应提供一份现在的体检报告作为补充,否则只能中止保险合同。

    赵先生认为,自己保险费都交了8年了,现在的健康状况怎能和8年前相比?为什么保险公司当初不要求健康报告,收了8年保费却要提交?

    到了第9年的缴费期,赵先生缴纳2006年的保费时,保险公司坚决拒收,并提出只有在赵先生提交了现在的体检报告,才能恢复收费。还告诉他,在交费期后两个月内仍未交钱,合同则自动中止。

    保险公司客服经理称:赵先生投保时的“如实告知”一栏中,没有曾患过肺炎的相关情况,可能是业务员代填造成的,但该业务员多年前就离职了,此事无法核实。如果当时如实填写了他的病史,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保监部门则表态:“如果此事确定是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失误造成的,保险公司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投保人原因导致健康告知不准确,保险公司知道后也会根据相应的条款处理,以保证自己的利益。”

    赵先生非常的无奈:是不是这意味着要解除保险合同呢?因为8年前合同的一个瑕疵,保险公司就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还有什么保障?要协商,保险公司关起大门;要缴费,保险公司拒收……

    针对这个案例,笔者向立法者呼吁,必须建立不可抗辩制度来保障保险业的诚信!

    根据保险业的国际惯例,如果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间后(通常是两年),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或者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以投保人隐瞒、漏报、误告等,予以抗辩的期限是两年,超过两年保险人便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赔偿金。这就是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制度。

    没有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合同,产生倾向于保险公司利益的制度漏洞,一定程度上是使公众对保险业诚信质疑的重要原因。要防止保险公司滥用“未如实告知”损害投保人利益,就必须以不可抗辩加以限制。但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尚无此先例,其后果也就可想而知。

    2003年底,高院曾发布《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无争议条款的适用)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保险人未行使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但是合同已经终止的除外。”这是第一次试图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用司法解释的方法确立不可抗辩的法律地位。然而两年多过去了,征求意见稿如石沉大海。何时才能让类似案例不再发生呢?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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