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着妻子与他人同居离婚时还想与妻子平分财产?不行(转载文章)中国普法网
发布日期:2013-03-18 作者:连会有律师
1994年,40岁的王波和同龄的周蓉在璧山县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并各有一个子女。2011年3月,这段婚姻发生了第一次危机,周蓉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和好。
然而好景不长,和好之后不久,周蓉便从朋友口中得知王波在汶川经营租赁站期间与他人同居。2011年6月初,周蓉秘密前往汶川,发现王波确实与一名二十几岁的女子同居。当月,周蓉愤然向璧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王波承担过错责任。
据法院调查,王波和周蓉在巫山和汶川均经营有租赁站,并拥有位于璧山县的两套房屋。其中巫山的租赁为夫妻二人共有,汶川租赁站系夫妻二人与他人合伙经营,另有汽车一辆、债权债务若干。法院认为,双方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且经调解无效,应予准许离婚;王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应当认定存在过错,故分割财产时可适当照顾周蓉。据此,法院将巫山租赁站判归周蓉所有,而与他人合营的汶川租赁站归王波所有,其他财产法院也依法予以分割。
判决后,王波不服,认为巫山租赁站与汶川租赁站价值相差近三倍,财产分配不公。遂上诉至重庆一中院。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波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已经查明,王波系婚姻关系中有重大过错一方,该过错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依法律规定,分割财产时可适当照顾无过错方。重庆一中院遂依法驳回了王波的上诉。
法官说法:本案中,王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因而分割财产时对女方予以了相应的照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若发现对方存在破坏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合法手段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可申请相关部门协助,以便日后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www.legalinfo.gov.cn/pfkt/content/2013-03/07/content_4252525.htm?node=7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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