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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借贷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用资人追偿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基本梗概?

    1996年12月31日,A银行出具给B企业一张金额为1000万元的企业定期存款存单,载明存期自1996年12月3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率为月息6。225‰,到期利息金额为74。7万元。同日,B企业将一张由其申请签发并为收款人、金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并入账。同日,C公司支付息差90。3万元给B企业。存期届满后,B企业因向A银行要求兑付未果而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A银行、B企业、C公司三者的行为属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行为。根据公平和过错责任原则,判决C公司归还B企业909。7万元及利息;A银行对C公司不能偿还部分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B企业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A银行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A银行将641万余元转入B企业账户。现A银行为向C公司追索641万余元而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C公司系B企业出资款的用款人,故首先应由C公司返还B企业本金,原告A银行在C公司不能偿还时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B企业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因C公司无力偿还,A银行已代C公司履行了金额为641万余元的偿还义务,A银行据此而取得对C公司的追偿权。原告A银行诉讼理由正当、合法,遂判决被告C公司偿还原告A银行人民币641万余元。

    审判透析?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用资人追偿,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金融机构有权向用资人追偿,其理由如下:

    一、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因规避国家有关贷款规模的限制,搞体外循环,并意欲套取金融机构的信用、转嫁风险,实质上形成了由金融机构承担风险的企业间借贷,违反了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属违法借贷,应当认定无效。从资金流向看,资金从出资人流向用资人,用资人是资金的实际使用者。根据无效民事行为的返还原则,用资人对于本金及利息负有不容推卸的偿还责任。

    二、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中,金融机构之所以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是因为其明知出资人与用资人之间是非法借贷,还在其中提供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以出资人将资金给用资人使用是出于谁的意愿和是怎样交付为标准,将金融机构的责任划分为四种情况。除第一种情况下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偿还本金及利息负连带责任外,后三种情况金融机构承担的均为补充赔偿责任,区别仅在于是无限补充责任还是有限补充责任。但金融机构参与违法借贷的过错,只是确定其对用资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无论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均是相对出资人而言的金融机构与用资人间的关系,其目的在于使出资人的本金及利息返还请求权获得满足。

    三、金融机构在对出资人履行偿还责任之后,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向用资人追偿。因为如前所述,违法借贷中用资人负有返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金融机构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原属于用资人的责任,在性质上是一种代偿责任。在金融机构履行赔偿责任的范围内,等于免除了用资人的偿还责任,此即用资人的获利。争议在于用资人的获利有无合法根据,这也是确定金融机构能否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用资人返还的关键所在。对于如何判断当事人的获利有无合法根据,通常仅从利益产生的过程考虑,但权利或利益取得的过程合法,并不能表明受益人利益得当。不当得利制度的价值在于矫正财产变动中的不正当性。不论取得财产或权利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若受益人取得的利益欠缺正当性,即构成无合法根据。因此,在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案件中,虽然金融机构向出资人赔偿是履行其法定责任,但就金融机构与用资人之间的关系而言,根据任何人不得从无效民事行为中获利的原则,用资人因金融机构的赔偿而免责即属无合法根据,应允许金融机构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向用资人追偿。

    四、从《若干规定》制定的中心意旨看,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始终贯彻制裁违法拆借的原则,对拆借中的损失适用过错与损失相一致的归责原则,避免只看存单不管拆借、风险无条件向金融机构转嫁。赋予金融机构追偿权,与这一意旨也是相一致的。因为赋予金融机构追偿权并不意味着其参与违法借贷无需承担任何风险,其风险表现为追偿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关于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已经开辟了“过错责任仍得追偿”的先河。

    综上,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违法借贷,用资人负有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金融机构参与违法借贷的过错,只是确定其对用资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无论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均是相对出资人而言的金融机构与用资人间的关系;金融机构在对出资人履行偿还责任之后,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向用资人追偿。因此,笔者认为上述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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