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3-04-19 作者:石陈荣律师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黄耀龙以**公司为南京某公司安徽总代理、在某公司有60万元加盟保证金为由,共三次骗取被害人孙某共计34万元入股**公司。2011年3月5日,黄耀龙以各转让**公司10%股份为由,与被害人马某、张某分别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分别骗取二人共计10万元。2011年5月,黄耀龙以其在合肥有两套房子及在某公司有60万元加盟保证金为由,从马某手中以借款形式骗走1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耀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借款合同的形式来骗取财物,价值54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黄耀龙上诉称,其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其中,有17万元的款项系婚前向孙某借款,另两笔分别为8万元、9万元,系婚后双方共同投资,不应认定为诈骗;此外,与马某、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虽未经过工商部门登记变更,但协议是有效的,也不应认定为诈骗。
黄耀龙的辩护人辩称,上诉人借孙某的钱不应认定为诈骗,婚前借的17万元是孙某主动拿出来支持公司运转的,而婚后的17万元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何况上诉人还向孙某打了借条。此外,辩护人还当庭举出了其他30余份证据,证明**公司确实有60万元加盟保证金,因此不构成诈骗。
检察员当庭指出,二审期间辩护人所列举证据的真实性需要进一步核实,对证据的证明目的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问题提出质疑。故要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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