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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3-04-19    作者:石陈荣律师
328日下午,安徽省首例婚内诈骗案二审在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此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黄耀龙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原审法院查明,200912月至20106月,被告人黄耀龙以**公司为南京某公司安徽总代理、在某公司有60万元加盟保证金为由,共三次骗取被害人孙某共计34万元入股**公司。201135日,黄耀龙以各转让**公司10%股份为由,与被害人马某、张某分别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分别骗取二人共计10万元。20115月,黄耀龙以其在合肥有两套房子及在某公司有60万元加盟保证金为由,从马某手中以借款形式骗走1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耀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借款合同的形式来骗取财物,价值54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黄耀龙上诉称,其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其中,有17万元的款项系婚前向孙某借款,另两笔分别为8万元、9万元,系婚后双方共同投资,不应认定为诈骗;此外,与马某、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虽未经过工商部门登记变更,但协议是有效的,也不应认定为诈骗。

  黄耀龙的辩护人辩称,上诉人借孙某的钱不应认定为诈骗,婚前借的17万元是孙某主动拿出来支持公司运转的,而婚后的17万元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何况上诉人还向孙某打了借条。此外,辩护人还当庭举出了其他30余份证据,证明**公司确实有60万元加盟保证金,因此不构成诈骗。

  检察员当庭指出,二审期间辩护人所列举证据的真实性需要进一步核实,对证据的证明目的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问题提出质疑。故要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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