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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员工签书面合同是违法的

发布日期:2013-05-17    作者:董作义律师律师
 李磊2004年7月进入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李磊2010年9月20日离开该科技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0日李磊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该科技有限公司接到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甚是着急,其公司其他员工大多未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该案败诉将引发群体诉讼,企业也将由此倒闭。该公司来我中心咨询,我中心专业律师帮其梳理法律关系,理清思路,沉着应对。梳理关系发现李磊是其他企业下岗工人,劳动关系还在原企业,而且原企业仍在帮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其次李磊自己不声不响离开该科技有限公司,先前从未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金,另外李磊先前也从未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及不签双倍工资主张。据此在庭审中提出李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且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并未解除,要求经济补偿金未履行法定程序不符法律规定,与原企业养老关系存在等抗辩理由。最终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我中心的抗辩理由,驳回了李磊仲裁请求。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www.bjlaodongfa.com/shuangbeigongzi/anli/2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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