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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负担

发布日期:2013-05-20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孙涛 雷向敏 发布时间:2013-01-31 16:45:22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不再是高端奢侈品的代名词,而作为日常的代步出行工具进入到普通家庭的生活之中。如今,汽车市场内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车辆往往让消费者难以抉择,这种情况下,汽车销售商们推出了“免费试车,畅快体验”、“新车上市,欢迎试驾”、“多车试驾比较,遴选心中最爱”等各种以试乘试驾为名目的促销活动,而消费者和汽车销售商们在试驾活动中实现“双悦”的同时,因试驾而引发的纠纷也随之而来。下面由两个小案例,笔者浅谈一下关于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负担问题,并据此提出几点建议,以尽量规范试驾体制、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发生。

  案例与评析

  案例 1:王某欲购买某知名品牌车辆,因该品牌车辆的型号极多,王某想逐一试驾后再行决定。因王某已多次至该汽车销售行就买车事宜洽谈,并与该车行的销售人员已经极为熟悉,该车行同意了王某的试驾要求,让王某在车行规定的试驾场所,即该车行的后院内试驾其心仪但难以抉择的三种不同型号轿车。王某试驾了两辆轿车后,以在院内驾车不爽为由要求至马路上试驾,车行考虑到客户已基本确定了购买意向便同意了王某的请求。王某在路上试驾第三辆轿车过程中,因路窄车多、兼王某车速过快,车辆行进中追尾前车,致两车严重受损。交警部门以王某驾驶证过期未审、且在车辆繁多路段超速并控制不当为由,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关于两车损失17万元的负担问题,王某与车行发生纠纷协商未妥而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商和肇事顾客王某对于涉案损失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判令双方分担了上述损失的赔付责任。

  案例 2:张某等数位朋友一起至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看车,其朋友相中了一辆轿车后要求进行试乘试驾,张某自告奋勇要求驾驶该试驾车辆。汽车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审查了张某的驾驶证、 并与张某签订了《 试驾协议书》后,同意了张某的试驾要求。上述试驾协议载明了汽车销售公司提供合格车辆、试驾路线及合格陪驾人的义务,亦载明了张某自愿试驾,自觉遵守行车驾驶的法规和要求,因试驾人原因试驾所造成的损失张某自愿全部承担等内容。张某在指定线路试驾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车辆损失和路上护栏损失共计800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操作失误而负担事故全部责任。后因赔偿问题双方成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汽车行提供了合格车辆、检查了张某的驾驶证、并有公司专人进行陪驾,履行了车辆试驾合同的义务;而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自愿与汽车行签订试驾合同,并承诺负担试驾事故所致全部损失,且张某亦未举证证实汽车行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判令张某负担本次事故所致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上述两个案例中,两个法院的处理和判决均是正确的。从案例 1 来看,首先,本案中,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试驾合同,关于赔付责任的认定并无明确、具体的合同约定来界定;其次,事故的发生虽系王某违规驾驶造成、并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全责,但车行在允许王某试驾车辆时,既未核实王某有无合法驾驶资格、又允许王某在非规定的试驾路线上驾驶,存在着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王某和车行作为事故发生的过错方,对于事故所致损失均应就其过错而承担责任。至于损失赔付责任的具体比例的确定,应视不同案件的具体案情,即审查双方的过错大小和各自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及占所致损失的比例来综合认定。从案例 2来看,双方签有书面车辆试驾合同,且该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在张某无证据证实该合同是胁迫即非自愿达成的情况下,能够认定合同的效力,并应依据该合同确定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当然,如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为格式条款、有故意规避自身责任而加重对方责任等合同无效情形的出现,则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条款,而应对于合同效力的具体问题进行审查与认定,该问题因较为复杂且与本文论题无直接关联,在此不再展开论述。本案中,试驾合同明确了双方的义务和责任,而事故的发生是张某履行合同义务不力所致,在张某并无证据证实车行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判决张某负担全部赔付责任正确。

  另外,本文撰写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已出台,其第四条规定,“机动车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提供试驾服务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试驾事故责任负担的问题首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对试驾组织者和试驾人的提示和建议

  汽车销售企业(试驾车辆的所有者、试驾活动的组织者)应做好几点:一是谨慎审查义务。即对于试驾者的驾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其驾驶经验和驾驶水平予以详细询问。当然,态度和方式上,企业经营者当有合理的企划安排;二是先行介绍和说明的义务。在试驾之前,应先行向试驾者介绍和指明车辆的基本性能和特有构造、讲明驾驶的注意事项等;三是专门规范管理。对于试驾车辆,要安排专门的车辆、并定期检查、保养;制定专门的试驾路线,有条件的可设置专门的试驾场地,无条件的也应该确定路况优良、车流量小、岔路拐弯少的试驾路线;陪同试驾的人员,应由经过培训的、富有经验的专门人员组成,试驾中积极履行提醒、监督和矫正的陪驾义务;四是约定合理、协议合法。与试驾人签订合理、合法的试驾合同,详尽约定双方义务、且不对任何一方附加不合理责任,并在试驾前对于有关责任条款向试驾人作具体、全面的提示说明;五是积极投保入险。为用于试驾的专门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这样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也可以通过保险理赔的方式得到有效赔偿。

  无论是否有意购买车辆,作为试驾人,首先,在心理上应予充分重视,要实际评估自己的驾驶技能、切实考虑驾驶未曾接触过的新车能否应对试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再决定是否选择试驾,勿自大、忌骄傲;其次,试驾前,应当尽可能地熟悉试驾车辆的特有构造,充分了解试驾车辆的操作性能和注意事项,做好驾驶新车的充分准备;第三,尽量选择自己熟悉的路段进行试驾,试驾中,听从车行跟车人员的提示,严格遵守关于驾驶的交通法规,忌高速行驶、忌顾盼炫耀;第四,认真阅读和全面了解试驾协议的主要内容,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或者认为不合理的,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或试驾组织方充分释明及适当修改;最后,建议试驾保险齐全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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