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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日期:2013-05-24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 2011年12月19日11时36分许,王某驾驶粤AP***号重型自卸货车沿X377线由白云区人和镇往太和镇方向行驶至大巷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李某驾驶的粤AA***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核,林某是粤AP***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王某系林某聘请的司机,事发时王某正在为林某提供劳务。该事故经白云区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情分析: 2012年5月,受害人王某委托本律师将肇事者李某、车主林某和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起诉至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林某和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损失,由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诉讼中,被告李某、林某和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受害人王某系农村户口,只能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庭审过程中,诉辩双方围绕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笔者在庭审中指出,虽然受害人王某户籍所在地在农村,但其自2008年起即外出到广州务工,有办理居住证

审判结果: 2012年9月1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03568.36元,车主林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000元(已扣除其先行垫付的医疗费)。至此,本律师成功达到了全部预定的代理目标,有效地维护了受害人王某的赔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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