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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4S店修车拒付修理费,4S店起诉车主把权维

发布日期:2013-06-07    作者:李芬团队律师
2011年12月19日,曹某驾驶杨某所有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单车事故)致使车辆受损。经杨某许可,曹某于2012年3月12日委托4s店对该车进行拆检并按照保险公司定损项目进行维修。杨某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损险的保险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对维修项目确定后给出维修报价80000元,杨某予以签字确认。杨某与4S店协商后达成一致,由4S店对事故车辆按照保险公司给出的定损项目进行包干修复,包干维修费用为80000元。2012年5月,4S店将事故车辆修理完工后通知杨某付款取车,杨某称其经济困难,维修费用须待其取得保险赔款后再行支付,并称为便于保险理赔请求4s店提前出具维修费用发票,4s店于是在2012年5月12日向其出具全额维修发票。但杨某于2012年8月31日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赔款后便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取车。无奈之下4S店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支付车辆维修费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案情分析: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与4店工作人员进行了充分沟通,了解清楚了事情的全部经过。承办律师对现有证据进行收集分析、并对于证据不足之处予以补充取证。并在庭审时针对杨某提出的“原告未向其提交维修资质及必要的技术资料及质量证明”等抗辩理由进行反驳辩论,并围绕“原被告双方承揽合同关系有效成立,在4S店依据合同履行完毕修理义务并通知杨某取车后,杨某应依约向4S店支付车辆包干修复费用,并对其未按时支付费用的行为给4S店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观点陈述事实及理由,并最终获得法庭采信。

审判结果: 法院判令杨某向4s店支付车辆维修费8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律依据: 维修合同是承揽合同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律师建议标的额较大的维修合同最好形成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对维修内容、维修费用、维修期限、付款时间、维修要达到的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在实践中较常见违约情形是付款方(定作方)不按期付款的情形,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承揽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其催款并注意保留证据(例如公证送达),以便证明已向对方主张过权利(例如本案中,4s店按照杨某提供的身份证及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家庭住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其寄送请其付款取车的函,尽管由于杨某拒收,该邮件被退回,但承办律师将其作为证据向法院予以提交并当庭出示、拆封以上邮件使得杨某称其从未收到4店要求其取车的通知的说法不攻自破)。同时承揽方应注意对维修物品行使留置权,以便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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