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害人偷窃其玉米故意伤害致死且虽报警但未如实供认罪行不构成自首案【学习札记23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33(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6-1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某因受害人偷窃其玉米故意伤害致死且虽报警但未如实供认罪行不构成自首案(2013参阅案例5号)
【裁判摘要】
1、情节显著轻微未构成犯罪的偷盗行为不属于刑法追究的范畴,公民可以对其进行批评制止,如认为构成治安违法你的,其亦可报警,但不得实施人身伤害,否则应依法追究。如果偷盗行为人在摆脱过程中侵害人身的,他人有权实施正当防卫,但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盗窃行为人重伤或死亡的,其仍应承担适当的刑事责任。2、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虽打电话报警,但报警内容并非供述自己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不构成自首。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总第25辑,法律出版社 2013年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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