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后者抢先过户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3-06-26 作者:李海英律师
2005年8月20日,钟怀与毛杰签订一份《房屋预购协议》,约定钟怀将其涉案按揭房屋转给毛杰,按揭款付清之日钟怀应立即办理房地产解押、领证手续及过户手续。同日,钟怀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毛杰代办涉案房产抵押、过户变更登记等与此房产有关的全部事宜。毛杰自此开始居住使用该房屋,并按期向银行付按揭款,承担该房的水、电、暖费用及物业管理费。
2012年8月30日,毛杰预存房款时发现,自2012年6月起按揭银行未扣划按揭款,经查询得知,钟怀已将剩余按揭款提前交清,并与2012年6月将涉案房以8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丹,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毛杰认为钟怀和张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今年2月,毛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钟怀和张丹之间签订的涉案房屋转让合同无效,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对此,钟怀辩称,涉案房已转让给张丹,转让程序符合物权法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张丹认为,钟怀将房屋出售给毛杰所签的合同虽然在先,但没有过户,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她在买售涉案房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当然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近日,法院审理后,判决钟怀与张丹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书》无效,涉案房所有权归毛杰所有,钟怀和张丹应协助毛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评析:毛杰与钟怀之间的合同在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合同签订后,毛杰也已合法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双方的行为符合交易习惯。钟怀与张丹之间的转让合同,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张丹属于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于已合法占有该房屋的毛杰。钟怀在已将房屋转让给毛杰的情况下,未经毛杰同意又私自变更房屋登记人,该行为不能对抗实际的合法占有人。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的二次交易无效,张丹不属于上述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毛杰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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