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嫁女借款十年不还 判决后本息十日清偿
发布日期:2013-06-28 作者:110网律师
2003年4月,被告王某在安裕乡承包养猪期间,以嫁女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刘某借款10000元,并约定月息1%。王某曾陆续偿还利息8000元,而后则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偿还本金及其他利息。到了近两年,面对刘某的索债,王某则直接以抵赖的方式打发。刘某十分气愤,当时的一万元钱并不是一笔小数目,如果不是王某家要办喜事,自己也不会轻易借出去,没想到王某不但不领情,反而一而再再而三抵赖拒偿。虽然讲理不成,但刘某也不愿吃哑巴亏,他希望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这个纠缠了十年的问题,于是一纸诉状将王某告到了安乡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不能及时还款而酿成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请,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月利率1%自2003年4月22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并减去已偿还的8000元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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