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自然人用工关系是否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发布日期:2013-06-2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张向林律师
自然人用工是否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是一个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立法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必须是组织,因为自然人不可能成为组织,所以自然人不能成为我国《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主体做了以上特殊限定,在我国就出现了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二元立法体例。自然人之间的用工关系只能称之为雇佣关系,适用《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发生用工纠纷时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按劳动争议处理。
在我国,自然人用工类型多样,用工关系复杂。《劳动合同法》对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也做了个别规定,但不能以此就认定个人承包经营者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