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虽已履行完 二次住院与前因有关需赔偿
发布日期:2013-07-01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8月17日6时10分,被告余浩驾驶大客车在南昌市阳明路二经路口碰撞到原告骑行的电动车,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原告与被告余浩于2012年9月3日在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
2012年9月29日至2012年10月17日原告因蛛网膜下腔出血及膜下出血第二次住院18天,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蛛网膜下腔出血及膜下出血与2012年8月17日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另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余浩驾车与原告相撞,交警部门认定余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该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尽管原告与被告余浩于2012年9月3日在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但原告又发生了第二次住院的费用,其第二次住院的费用与2012年8月17日交通事故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得到支持。被告余浩作为侵权人应当对原告第二次住院的费用15113.35元和鉴定费1880元进行赔偿。赔偿后可在交强险医疗费1万元内对保险公司另行主张权利。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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