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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款起纠纷 孤证有悖常规诉请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3-07-16    作者:110网律师
朋友之间因为借款发生纠纷持借条到法院打官司,却因为证据不足且有悖良俗被驳回诉讼请求。日前,河南省获嘉县法院对这起特别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这是公序良俗原则首次在该院民事审判中的适用。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陈喜风(女)与被告李大永(男)曾合伙买车做生意。2012年10月6日,双方一起商量散伙的事,原告的丈夫及被告的妻子均在场。散伙事宜商量结束后,李大永给陈喜风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 今欠到浮光发现金贰万元整 李大永 2012年10月6号”。
庭审中,双方对该欠条发表了不同意见。原告称,该欠条是因其在2012年春天借浮光发的现金20000元转借给了李大永使用,后因浮光发急用钱向自己讨要,原告将该20000元现金已经归还了浮光发。2012年10月6日,双方散伙时,为了好要帐,才让被告照着浮光发的头出具了欠条。被告辩称,该欠条是因为之前其通过原告借浮光发的信用卡使用,在双方散伙时,被告用该卡透支消费了19000余元未归还,所以就给原告出具了上述欠条,并与原告商定2012年11月将信用卡上的欠款还清,然后将信用卡归还原告,原告将欠条给被告。
另查明,2012年10月6日前,被告李大永通过宋全超介绍,借用浮光发在建设银行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了19000余元还未归还。11月13日,李大永往浮光发的信用卡里存入现金20000元,一并归还了其之前所欠的透支消费款额。浮光发收到建设银行的信息得知李大永已将信用卡上的透支款归还后,随即将该信用卡挂失,挂失时该信用卡内还溢缴款400多元。2013年1月,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归还自己的借款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陈喜风主张其从浮光发处借现金20000元转借给被告李大永使用,而其提交的欠条仅能证明被告李大永借了浮光发的钱,这份证据和出庭证人证言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印证被告李大永从原告处借浮光发现金20000元的事实。且原告自称主要是为了好要帐,让李大永给其出具了“今欠到浮光发现金贰万元整”的欠条的陈述与民俗常规不符。原告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李大永借其现金2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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