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款起纠纷 孤证有悖常规诉请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3-07-16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陈喜风(女)与被告李大永(男)曾合伙买车做生意。2012年10月6日,双方一起商量散伙的事,原告的丈夫及被告的妻子均在场。散伙事宜商量结束后,李大永给陈喜风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 今欠到浮光发现金贰万元整 李大永 2012年10月6号”。
庭审中,双方对该欠条发表了不同意见。原告称,该欠条是因其在2012年春天借浮光发的现金20000元转借给了李大永使用,后因浮光发急用钱向自己讨要,原告将该20000元现金已经归还了浮光发。2012年10月6日,双方散伙时,为了好要帐,才让被告照着浮光发的头出具了欠条。被告辩称,该欠条是因为之前其通过原告借浮光发的信用卡使用,在双方散伙时,被告用该卡透支消费了19000余元未归还,所以就给原告出具了上述欠条,并与原告商定2012年11月将信用卡上的欠款还清,然后将信用卡归还原告,原告将欠条给被告。
另查明,2012年10月6日前,被告李大永通过宋全超介绍,借用浮光发在建设银行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了19000余元还未归还。11月13日,李大永往浮光发的信用卡里存入现金20000元,一并归还了其之前所欠的透支消费款额。浮光发收到建设银行的信息得知李大永已将信用卡上的透支款归还后,随即将该信用卡挂失,挂失时该信用卡内还溢缴款400多元。2013年1月,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归还自己的借款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陈喜风主张其从浮光发处借现金20000元转借给被告李大永使用,而其提交的欠条仅能证明被告李大永借了浮光发的钱,这份证据和出庭证人证言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印证被告李大永从原告处借浮光发现金20000元的事实。且原告自称主要是为了好要帐,让李大永给其出具了“今欠到浮光发现金贰万元整”的欠条的陈述与民俗常规不符。原告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李大永借其现金2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