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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

发布日期:2013-07-16    作者:刘大卫律师
叶某某诉罗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律师代理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关于叶某某诉罗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刘大卫律师依法接受被告罗某某的委托担任本案的代理人(特别授权)参加诉讼,现综合本案情况提出以下五点代理意见:
第一,被告实际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非原告所诉请的492300元。因被告无法按时归还借款,所以被告不得不按照原告的要求出具借条,而且按照月利率6%来计算利息。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累计开具8张借条,金额累计为人民币492300元,由此产生本案之诉。
第二:根据《合同法》21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民间借款合同不仅要有双方的合意,还必须有实际的交付钱款行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仅提供了借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钱款交付给被告的事实,实际上被告也未收到钱款。因此,虽然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因原告未实际交付钱款给被告。
第三,从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来看,该借款行为也不符合生活常理,且与我国《合同法》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相悖。从原被告之间的借条时间来看,居然有六张借条分3次打的,每次(同一时间里)打2张借条,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的规定。纵观原告提供的借条的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来看,被告在前笔借款尚未归还的情况下,又向原告借款,且原告欣然同意。特别提醒法庭注意,在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原告在前款未得到偿还的情况下居然反复借款高达50万元给一个近70岁的退休老人,这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最基本的生活逻辑。
第四,原被告既不是亲戚又不是朋友,只是在20105月份通过一个姓沈的人介绍认识的。被告是一名普通的退休工人,退休工资每月不足人民币2000元,且家里还有八十多岁的常年患有心脏病老伴,且常年卧病在床,这些情况原告是知道,被告是否有偿还能力原告也很清楚。在此种情况下,原告在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借款”高达50万元给一个近70岁的退休老人。原告曾经在银行做投资理财的工作,应该知道投资的风险。但在本案中,原告诉称将巨额资金近50万元借给一个70岁的老人,难道不考虑资金回收风险?银行贷款都规定了贷款人的年龄上限:男性为65岁、女性为60岁。银行都会担心老年人无法归还其贷款,而原告却“忽视”这一关键因素。很明显,原告实际上是民间高利贷从业人员,是希望通过国家公权力到达不可告人的目的,以小额本金骗取巨额利息。由此原告强烈要求法院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处理,严惩高利贷的不法行为。
第五,由于本案有诸多的不正常的地方,而且原告仅凭唯一且有诸多疑点的借条要求被告还款人民币492300元。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依据,且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相冲突。因此,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严惩高利贷的不法行为。原告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法律规定,应予相应的刑事制裁。
综上:原告的诉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大卫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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