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款项灭失风险应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2003年6月10日,杨某持借条向尚某主张还到期借款1万元。为此,尚某从银行取款1万元并交于杨某手上。正在杨某从衣兜取借条准备还给尚某时,杨某的赌友吴某正好路过并要杨某还其赌资。由于杨某不想还,就迅速将该款推到尚某手上并一边说"你以后还",还没等尚某明白这是怎么一会事时,吴某就快速从尚某手上抢过该款跑走了。事后,杨某要求尚某还此借款。
评析: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还存在。首先,此前杨某与尚某之间存在债的关系;其次,当尚某向杨某偿还该借款时,杨某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让尚某以后还此款并且将该款实际交还了尚某;再次,该款是在尚某的控制下灭失的,该款的灭失风险应由尚某承担。因此,杨某与尚某之间的债还存在。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存在。虽然此前杨某与尚某之间存在债的关系,但尚某已实际履行完自己的给付义务且杨某也接受还款,此时俩人之间的债已经消灭。此后,由于杨某将该款推到尚某手上,并表示由尚某以后还此款,这仅是杨某的单方意思表示,并没有得到尚某的同意,且该款的灭失是在杨某推到尚某手上的过程中被人抢走的,此款的灭失风险应由杨某承担。
笔者认为: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该款的灭失风险由谁承担的界定问题,实际上也就是该款在事发时的所有人是谁的界定。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物(包括现金)的灭失风险由物的所有人承担。结合本案来看,尚某事发前已实际履行了自己的给付义务,此时,该款的所有人应为杨某。俩人之间的债已消灭。此后,杨某在不经尚某同意的前提下,单方意思表示让尚某以后还该款且该款是在杨某推到尚某手上的过程中灭失的。在此过程中,俩人之间并没有成立新的债务关系,该款的所有人还是杨某,因此该款灭失风险应由杨某承担。
付广
相关法律问题
- 因公邀请外国人来华,是否需承担风险 3个回答0
- 公司需要承担风险吗? 3个回答0
- 后果应由谁承担 0个回答0
- 如果我们租赁的写字楼,因为原结构不符合消防验收规定,因此所造成消 8个回答0
- 员工刻假公章收取客户款项我司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法院不支持错了吗?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湖北省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
- 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 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 郑兰健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 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 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
- 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 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 公民前科隐私被侵害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 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
- 欲讨赔偿过时效
- 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国家赔偿时效何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