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院垫付医疗费 未提反诉法院不审理
发布日期:2013-07-19 作者:刘德斌律师
2008年6月23日,患者李梅在桐柏县某医院做无痛人流手术,由于医院术前未行血常规、白带常规、传染病及B超检查,在未明确患者是否存在手术禁忌症的情况下,草率施行人流手术,导致其患慢性盆腔炎。经河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李梅为了医治术后的病症,先后到南阳、北京等地进行治疗。2010年6月25日,经过双方协商,医院为李梅垫付了医疗费91345元。此后,李梅又到外地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90275.36元。为索要医疗费,李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支付其后续治疗费用8万元。一审诉讼中,法院裁定医方先行支付李梅医疗费2万元,该2万元医院已付给李梅。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医院承担原告李梅经济损失90275.36元的70%,计款63192.75元,扣除被告先行支付给原告的医疗费2万元,被告再支付给原告43192.75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医院认为法院没有对医院此前垫付的9万余元进行认定是错误的,遂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诉。
一审法院再审认为,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以原告起诉范围为限。原审中,李梅的起诉范围是2010年6月25日以后的医疗费用,对于2010年6月25日以前的医疗费用,医院未提起如何处分的反诉请求,原审对此不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医院已垫付的2010年6月25日以前的医疗费用责任承担问题,因其可另行起诉解决,故再审亦不予审理,遂驳回了医院的再审申请。
医院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中院亦以医院未提起反诉、原审不应审理为由,判决驳回了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卢国伟告诉记者,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在审理中亦受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约束,不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为了抵消或部分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提起反诉,用于抵消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反诉有提起的条件,只能在第一审程序的诉讼开始后,法院对案件裁判之前提出,并且与原告的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并交纳诉讼费用。
结合该案,对于医院垫付的2010年6月25日以前的医疗费用,医院在一审程序中没有提起反诉,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一、二审法院均不能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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