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流时受伤 保险公司赔偿
发布日期:2013-07-24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杨女士诉称:2012年8月5日,原告单位组织本公司的原告参加了由被告旅游公司所组织安排的旅游团旅游活动。在漂流中,原告所乘坐的皮筏船被激流打翻,导致原告骶椎骨骨折。被告旅游公司曾于2011年12月26日向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原告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应该得到保护。原告在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受伤致残,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漂流旅行安全事故人身损害各项费用共计51848元;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漂流旅行安全事故人身损害精神抚慰金3000元;3、两被告共同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武陵区法院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旅游公司在面对当日下大雨,漂流可能存在风险的情况下未对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继续安排漂流而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责任。而旅游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有旅行社责任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当进行赔偿,最终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共计363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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