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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关系

发布日期:2013-07-29    作者:江珍来律师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关系
1、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到了,本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那么用人单位是否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不续签?是否有代通知金?
3、用人单位不续签,经济补偿金从08年开始计算还是从入职开始计算?
4、劳动者不续签,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江律师解读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首先,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终止,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解决了第一个问题,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再和你续签合同,但是要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应当提前30天通知,那么公司只提前一个星期通知是违约了,应按照约定支付你违约金(代通知金),一般是一个月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必须提前通知,所以,解决了第2个问题。
再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以上可以看出,08年之前,合同到期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08年之后一般是有经济补偿金的。
最后,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续签的,没有经济补偿金,这个一般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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