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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侵犯优先购买权 诉请合同无效被驳

发布日期:2013-07-31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张某称:2008年12月,张某与黄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本案涉诉的房屋。2009年10月15日,房屋出卖人黄某、房屋买受人丁某与居间方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合同约定黄某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房屋一套出售给丁某,双方办理了网签手续。2009年12月,丁某与黄某因过户时间和余款给付等问题发生争议,黄某向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发出终止履行房屋经纪合同的通知。之后黄某又以相同价格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现原告张某要求黄某履行与自己签订的合同。
庭审中,被告黄某认可原告的说法。
被告丁某辩称:张某与黄某租赁合同是临时编造的,不存在优先购买权。2010年1月丁某曾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将黄某诉至法院,提出继续履行《房地产经纪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等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黄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丁某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该判决现已生效。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切实履行生效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黄某、丁某共同侵害原告的优先购买权,此外现已有生效的法院判决判令黄某应继续履行与丁某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黄某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与生效判决相悖,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后,双方并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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