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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刚接手就遇拆迁 合同履行不能索回转让费

发布日期:2013-07-31    作者:屈增辉律师
[案情]2011年,小王拟在拉萨开设一家汽车装饰装潢店,小刘正好想将自己承租的位于金珠东路西藏自治区交通职工学校6号门面房转让。于是,双方就转让事宜在201110月进行了协商,并于该月26日签订了关于该门面房转让的《协议》。协议约定:“转让费共36000元…合同(指小刘与出租方的租赁合同)于20123月由甲方(即小刘)转给乙方”。协议签订后,小王于201111月接手房屋,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计花费装修费用24000元。期间,小王支付了10000元给小刘作为房屋的定金;接手房屋时小刘没有告知小王尚有一个月房租和相关税未交,小王无奈就缴纳了房租2000元,税900余元;后,小王又支付小刘现金22000元,合计36000元。春节后,小王准备开门营业,在20122月底突然被出租方告知该房需要收回。为此,小王与小刘就此问题进行了协商,小刘表示:“他已经去问过了,这房子确实要收回去。目前,无法给小王将合同转过去。”后,经多次协商,小刘均不予理会,收取的相关费用也不予退还。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刘应当全额退还小王转让费用以及垫付的相关费用。
律师点评:本律师认为小王和小刘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附条件合同,即20123月份将小刘与出租方的合同转给小王。但由于拆迁,导致小刘无法做到这一义务,更进一步说小王无法实际控制房屋,达不到小王借此做生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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