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刚接手就遇拆迁 合同履行不能索回转让费
发布日期:2013-07-31 作者:屈增辉律师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刘应当全额退还小王转让费用以及垫付的相关费用。
律师点评:本律师认为小王和小刘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附条件合同,即于2012年3月份将小刘与出租方的合同转给小王。但由于拆迁,导致小刘无法做到这一义务,更进一步说小王无法实际控制房屋,达不到小王借此做生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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