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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看守财产被盗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如果保险条款中没有特别约定免责条款的话,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加以解决。根据以往法院的案例来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判保险公司作出适当赔偿

  保险人采用签名确认并声明的方式,证明其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而该制衣厂拿不出相反的证据来反证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某上海制衣厂近日致电本报编辑部,投诉一家保险公司拒赔企业财产盗抢险。该厂负责人称,该厂因货物丢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厂房无人看守”为由拒绝赔付。

  去年6月,该制衣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企业财产保险合同,附加盗抢保险特约条款,保险期限从2006年6月起至2007年6月,保险金额为40万元,并于次日缴清了所有保费。

  去年国庆期间,该制衣厂员工全部放假,仅剩值班人员留下看厂。一天晚上,该值班人员在值班查岗期间擅自离开工厂,直到第二天中午才重新回到工厂。当他回到工厂清点物品时,发现原本于次日发货的一部分成本制衣被盗,厂门有明显被撬的痕迹,除制衣被盗外,他自己放在抽屉里的两千元现金也同时被盗。

  该值班人员随即向公安部门报案,经现场查勘,该制衣厂共损失财产约25万元。由于此案一直未破案,制衣厂于2006年7月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索赔报告。

  保险公司勘查后,随即向制衣厂发出《拒赔通知书》,通知书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以下简称《特约条款》)的约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而制衣厂负责人坚持认为,“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否则还用着买盗抢险吗?”他说,双方仍在进一步协商,如协商不成功,制衣厂将正式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该保险公司。

  据记者了解,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制衣厂在保险公司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制衣厂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财产被盗,但是被盗是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导致的,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这一事实已由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证实,该行为属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这在当初签订的盗抢险特约条款中有明文规定,如果制衣厂起诉我们,我们愿意配合。”

  但该制衣厂负责人称,当初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公司并不十分理解除外责任,也不知道“在无人看守下发生被盗事件,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类似上述案例以往也有先例。过往案例如何判罚,对于本案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对此,记者采访了本报律师顾问团三位律师,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律师、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王文彬律师和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

  三位律师的观点基本一致:保险公司究竟赔不赔,要看当初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是怎么规定的。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免除条款,且免除条款中规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导致的被盗,保险公司拒赔”,那么,保险公司拒赔完全有理;反之,保险公司拒赔不合理。

  贝政明律师告诉记者,如果保险条款中没有特别约定免责条款的话,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加以解决。根据以往法院的案例来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判保险公司作出适当赔偿。

  很明显,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认为,从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名来看,他们已经履行了《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投保人(签章)”栏中约定:投保人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包括除外责任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一旦投保人在该栏中签名或者盖章,就证明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保险人采用签名确认并声明的方式,证明其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而该制衣厂拿不出相反的证据来反证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因此,提醒投保人在签名前,应认真填写投保单,看清投保单中的有关事项及保险条款的内容,然后才可以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盖章。若有不明白条款的问题,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给予一定解释。

  一旦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盖章,将被视为保险人在承保时已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也意味着投保人已经知道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的内容。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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